为进一步保护传承邯郸市传统地方戏剧文化资源,助力邯郸文旅高质量发展,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起草了《邯郸市传统地方戏剧保护传承条例》,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有关修改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邯郸市丛台区中华北大街179号406室(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政策法规科);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yfxz406@163.com,邮件标题请注明“戏剧条例立法征求意见”;
三、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传真至0310-3023834。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5年11月17日。
附件:1.《邯郸市传统地方戏剧保护传承条例(征求意见稿)》
2.关于《邯郸市传统地方戏剧保护传承条例》的起草说明
2025年10月17日
附件1
邯郸市传统地方戏剧保护传承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保护传承传统地方戏剧,推进优秀传统文化的继承和弘扬,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邯郸市行政区域内传统地方戏剧的普查、保存、发展、传播、利用等保护传承活动。
本条例所称传统地方戏剧,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历史传承的豫剧、武安平调落子、冀南四股弦、永年西调、坠子、河北赛戏、河南曲剧、落子(沙东落子)、大平调、化妆坠子、北词两夹弦(柳子腔)、落腔、磁县怀调、弦子腔、上党落子、老缸调、武安傩戏、木偶戏、皮影戏等传统戏剧。
第三条【基本原则】 传统地方戏剧保护传承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传统地方戏剧保护传承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解决保护传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传统地方戏剧保护传承中长期发展规划,县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五条【部门职责】 市、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地方戏剧保护传承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执法、新闻传媒、档案等单位和公安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传统地方戏剧保护传承相关工作。
第六条【公众参与】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传统地方戏剧保护传承活动。
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文艺创作、提供设施、设立基金、成立机构、学术研究等形式,参与传统地方戏剧保护、研究、推介、展示、传播等传承活动。
第七条【行业组织】 传统地方戏剧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为传统地方戏剧院团和从业人员提供创作表演、宣传培训、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服务。
第八条【表彰奖励】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鼓励传统地方戏剧演出团体和个人参加重大艺术赛事和重大活动,支持国内外巡演、展演活动,展示优秀创作成果,扩大传统地方戏剧影响。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传统地方戏剧理论研究、创作表演、传播普及等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九条【资源普查】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传统地方戏剧资源普查,征集、抢救、保护具有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的档案资料、口述历史和珍贵实物。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开展传统地方戏剧资源调查,并向市、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供传统地方戏剧资源信息。
第十条【保护对象】 传统地方戏剧保护传承对象,包括下列具有历史、艺术价值的传统地方戏剧表现形式以及相关的实物和场所等:
(一)声腔、表演、导演、音乐等演艺技艺;
(二)剧目、剧本、曲谱等文学艺术;
(三)与传统地方戏剧相关的服饰、乐器、道具、布景艺术样式、制作技艺等;
(四)与传统地方戏剧相关的建筑场所、文献档案、音像资料、器具实物等;
(五)其他与传统地方戏剧相关的保护传承对象。
第十一条【保护措施】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传统地方戏剧保护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传统地方戏剧保护名录应当载明传统地方戏剧保护项目的名称、类型、保护级别、保护责任人等,并施行动态管理。
对濒临失传的传统地方戏剧代表性剧目、声腔、文献资料以及相关技艺及时收集相关资料和实物,建立专门档案,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抢救。
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抢救保护工作,依法保护相关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建立数据库】 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传统地方戏剧资源数据库和信息共享交流网络平台,采用文字、录音、录像等多种形式,对传统地方戏剧进行真实、系统、全面的记录、展示和传播。
传统地方戏剧资源数据库资料应当向社会公开,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十三条【保护创作条件】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设传统地方戏剧演出场馆、博物馆、主题馆、传习基地等,合理利用古戏台、古建筑、古遗迹,改善传统地方戏剧创作生产条件,开展传统地方戏剧表演展示、影视欣赏、普及培训等活动。
与传统地方戏剧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属于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保护私有产权】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对其合法拥有的传统地方戏剧相关的实物、资料妥善保管,对建(构)筑物和场所进行保护性修缮和维护,并保持其原有风格。无保护能力或者丧失保护能力时,可以委托公共文化机构代为收藏、保管、展出。
第十五条【教育普及】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传统地方戏剧文化列入中小学素质教育内容,组织传统地方戏剧表演团体进校园演出,组织学生走进剧场现场观看。鼓励学校组织学生开展传统地方戏剧研学活动,支持学校建立多种类型的传统地方戏剧兴趣小组。
支持专业院校、传统地方戏剧院团、代表性传承人、戏剧名家等进校园开展传统地方戏剧普及教育。
第十六条【官方交流】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文化旅游等部门应当利用传统节日、重要节会、重大文化交流活动等,开展传统地方戏剧交流,弘扬传播传统地方戏剧文化。
第十七条【民间展演】 鼓励传统地方戏剧院团、代表性传承人、戏剧名家等利用信息共享交流网络平台和互联网进行教学、研究、宣传,普及传统地方戏剧知识。
鼓励在公园、广场、街区等公共场所有序开展传统地方戏剧宣传、展示、展演等活动。
第十八条【人才培育】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传统地方戏剧人才培养体系,落实传统地方戏剧教育优惠政策,加强传统地方戏剧编剧、导演、舞美、音乐、表演、经营管理等人才培育。
支持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开设传统地方戏剧相关专业或者课程。鼓励传统地方戏剧院团与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合作,通过委托培养、短期培训、合作办学等形式,培养传统地方戏剧人才。鼓励代表性传承人、戏剧名家、优秀演员到院校兼职任教、建立工作室。
第十九条【人才引进】 支持国有传统地方戏剧院团按规定引进相关专业人才,或者通过专家评估和专业技能考核等方式招录专业人才。
引进的高校毕业生及各类高层次人才,在交通出行、医疗健康、配偶安置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可以对应享受生活补贴、购房补贴、安家补助、工作津贴以及周转住房等政策待遇。
第二十条【人才管理】 从事传统地方戏剧的企事业单位、民营戏剧表演团体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政策条件的可直接申报相应级别职称资格。
第二十一条【协同发展】 优化国有传统地方戏剧院团管理体制机制,突出和强化公益属性,完善财政、人事、收入分配等政策,激发传承活力和创新能力。
扶持民营或者业余传统地方戏剧表演团体发展。国有传统地方戏剧院团应当加强对民营、业余传统地方戏剧表演团体的指导和帮扶,提高其创作表演水平。
第二十二条【融合发展】 推动传统地方戏剧与旅游产业深度融合,利用旅游景区、特色街区、特色小镇,展示传统地方戏剧元素和标志性符号,结合节庆文化活动、民俗活动,展示、展演传统地方戏剧。
鼓励推出具有传统地方戏剧特色的旅游演艺项目、沉浸式体验场景和主题旅游线路。鼓励利用传统地方戏剧资源开发文化创意产品。
第二十三条【创新发展】 鼓励对传统地方戏剧进行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鼓励传统地方戏剧院团开展驻场演出和巡演,创作、编排、演出适合不同消费群体观演需求的优秀剧目。
第二十四条【数字化发展】 推动传统地方戏剧数字化建设,鼓励利用数字化技术创新表现形式。
支持建设在线剧院、数字剧场,创作、传播适宜线上观演的传统地方戏剧剧目、动漫和影视剧等优秀作品。
第二十五条【普及性发展】 加强传统地方戏剧宣传,创新传播渠道,利用文化驿站、文化礼堂、城市书房等新型公共文化空间以及历史文化街区、文化聚集区等开展小场景演出和展示宣传,鼓励通过微电影、短视频和网络直播等方式普及推广传统地方戏剧。
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档案馆、青少年活动中心、基层文化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机构,应当根据各自业务范围,有计划地开展传统地方戏剧的研究、收藏、展示、传承等活动。
第二十六条【资金保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传统地方戏剧保护传承中长期发展规划,在本级财政资金中安排传统地方戏剧保护传承发展项目资金,主要用于资源普查、创作展示、人才培养、理论研究、设施建设、传播交流等项目。
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或者设立基金会,资助传统地方戏剧保护传承。
第二十七条【政策保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传统地方戏剧演出纳入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目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传统地方戏剧院团面向基层群众开展惠民演出。
第二十八条【监督管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传统地方戏剧演出市场、演出场所的监督管理,保障传统地方戏剧演出市场健康发展。
第二十九条 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冀南新区管委会根据本条例负责托管区域内传统地方戏剧保护传承工作。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按照市人大立法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起草了《邯郸市传统地方戏剧保护传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文化是一个城市的根脉和灵魂,文化兴则城市兴。邯郸传统地方戏剧艺术源远流长、博大精深,具有鲜明的地域特色和独特魅力,是我市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符号,是三千年古都的文化瑰宝。保护传承传统地方戏剧文化,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两个结合”重要思想、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传统地方戏剧文化保护传承工作,2024年7月15日,市委主要领导到市直“三团一校”实地调研。2024年8月5日,市委、市政府专题召开戏曲文化传承保护座谈会,强调戏曲文化保护传承是一项全局性工作,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时代意义。要求全市上下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以对历史负责、对未来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态度,保护传承戏曲文化,让戏曲更有活力、城市更有魅力、发展更有动力,为更好保护传承邯郸传统地方戏剧文化指明了方向。近年来,邯郸传统地方戏剧保护传承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其生存发展仍面临艺术特质逐渐流失、保护工作碎片化、氛围不浓、经费不足、创新不够、市场生命力不强等诸多困境。因此,在国家、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基础上,开展邯郸传统地方戏剧保护立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重要论述的有效举措,也是保护好、传承好、弘扬好邯郸传统地方戏剧文化,让这一古老艺术走向更广阔的未来,为邯郸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大力量的迫切需求。
按照立法计划,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成立了起草工作专班,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讲论述,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梳理邯郸传统地方戏剧保护传承中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2025年2月,在与法律领域、戏剧创作和表演领域的专家充分交流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条例(草稿)》。3月21日,向各县(市、区)文旅部门、局属各单位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对《条例(草稿)》进行补充和完善。5月28日,向各县(市、区)、市直相关部门广泛征求意见,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单位提出了修改意见建议,我局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条例(送审稿)》,于6月23日,报市司法局审查。市司法局针对《条例(送审稿)》的内容与我局进行了多次沟通,进行了多轮修改和完善,形成了《条例(征求意见稿)》,经市政府同意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条例(征求意见稿)》共30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第一部分(第1至第8条)。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政府和部门职责、公众参与、行业职责、表彰奖励等,明确传统地方戏剧保护传承应当坚持的原则,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传统地方戏剧予以保护。
第二部分(第9至第17条)。明确了传统地方戏剧保护传承的对象,提出了要组织开展传统地方戏剧资源普查,对传统地方戏剧记录、交流、展示、普及、宣传采取的措施。
第三部分(第18条至20条)。提出要加强传统地方戏剧人才培育,支持国有传统地方戏剧院(团)引进相关专业人才,对传统地方戏剧人才在职称申报和评审中予以政策倾斜。
第四部分(第21条至25条)。提出要激发传统地方戏剧演出团体传承活力和创新能力,对传统地方戏剧进行创造性转化,推动传统地方戏剧与旅游产业融合发展。
第五部分(第26条至28条)。明确了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资金中安排传统地方戏剧保护传承发展项目资金。通过购买文化服务等方式,支持传统地方戏剧院团面向基层人民群众开展惠民演出。同时,明确相关部门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部分(第29条至30条)。规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冀南新区管委会负责托管区域内传统地方戏剧保护传承工作。明确了《条例》的实施时间。
在立法程序上,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河北省地方立法条例》、《邯郸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规定》制定;在内容上,不与上位法相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