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对未按时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旅行社予以责令改正的通告

来源: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6-05-28
 

根据《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质量保证金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 

截止2026年5月28日,河北中卓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6662239352Q)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该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且该旅行社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现责令河北中卓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6月8日24时00分前依法足额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并将存款单、《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或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银行担保保函上传至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 

在上述规定时限内仍未完成整改的,我局将依法按照《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限制从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被吊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旅行社的主要负责人)的行政处罚,并将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列入文旅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邯郸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6年5月28日